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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报建的一般类装修和特殊类装修

2024-04-22 73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的;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

(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

(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4、涉及功能调整的,并经市、区政府书面认定,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